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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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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22: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发布的直投公司业务监管指引中,没有提到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关于前三年承销项目和承销金额的限制,以及证券公司评级的限制。
请问2010年的规定,关于设立条件中的承销金额承销家数,以及证券公司评级的规定,是否还适用呢?
发表于 2011-8-22 23: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说废止 当然适用啊
三、证券公司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
(一)最近一次分类评价获得B类B级以上分类级别;
(二)最近12各月净资本不低于15亿元,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设立直投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较强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5个以上;或者股票、可转债主承销金额在100亿元;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五)对直接投资业务有充分的研究和准备,有适当数量从事过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直接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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