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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395|回复: 5

[疑问求答] 关于物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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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09: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将自己的小汽车卖给了甲,并交付后,又将小汽车卖给了乙,与乙办理的登记手续,此时:
1、小汽车的所有权归甲还是乙?
2、乙是否有权向甲要求归还小汽车?
发表于 2011-8-23 09: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动产所有权以交付为基础,小车的所有权归甲。
但小车适用于登记对抗主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乙有权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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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3 12: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princeG 的帖子

所以觉得很别扭,甲有所有权,但又必须给乙,这个不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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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2: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的。《物权法》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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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2: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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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3 12: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汽车是要去办理登记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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