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狼马1 于 2012-5-28 16:59 编辑
似乎楼上的大侠们都搞错了,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以外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中,除了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需要缴税,其他的都要,所以题目中列出的几项均需缴税。
董事A在2010年和2011年分别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为()和()?
2010年缴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实际上就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税率是20%,减半征收:
缴税金额:100*5/10*20%/2=5万元。
2011年5月31日纳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缴税金额:150*5/10*20%/2=7.5万元
2011年7月31日10送10纳税依据同前,缴税金额:225*10/10*20%/2=22.5万元
2011年7月31日到底能卖出多少股?
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7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股份”。
2010年送的50万计入2011年作为基数,2011年当年的转增与10送10,也按25%计算,那么2011年总共能卖的股数其实就是450万股*25%=112.5万股
问题来了,如果全部卖了,好说,直接减去成本算就好了,现在的问题是只卖了一部分,税是现在按比例交?税率是全部按照20%交,还是2011年后按照10%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法制办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9
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2010年10送5,应当列入征税范围,即这150万股转让应当按照20%的税率完税;
而2011年1月1日以后,1年的锁定承诺已经结束,仅是职务限售的义务,这里发生的转和送应当免税。
(共讨论)如果全卖了,(150 *5-5-200)*20%=109
实际卖了112.5万股,算属于150万股的范围,109*112.5/150=
如果董事A在2011年8月31日出售股票后辞职,并于2012年1月1日将股票按照当日市价8元/股全部出售,则出售当日需交个税()?伪命题,已头晕,不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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