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条,62条,63条之间都是啥关系?
61条说,符合62、63的条件,那么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那么62条是干啥的?63条就不符合61条的第一款?
62、63有啥区别?63条“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是啥意思?就是说发出要约的程序比较简单?62条是免于发出程序?
看条文,貌似63条的规定,对于豁免来说,更理所当然一点,为什么63条的豁免要求还比62条复杂?
乱七八糟,写了一堆,主要是没做过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