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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直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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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10: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
》:直投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直投子公司由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应当持有该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股权或者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如果直投子公司以合伙方式成立基金管理机构,其需成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应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是否矛盾?


发表于 2011-8-27 10: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他就不能以合伙人身份来发起,只能普通合同人,要另找一个投资人做普通合伙人。这和现在流行的基金模式的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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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7 10: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teve_young3 的帖子

关键是管理基金的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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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10: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哦?有这个规定么?不太懂基金。我买的直投基金确实是管理者就是普通合伙人。
那证监会对直投的要求就和上述矛盾了,证监会要求直投公司不能当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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