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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补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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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09: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外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但原公司成立经营不足10年,原来免收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建税、教育费等是否要补缴?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可以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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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cpazhang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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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0: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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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3: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inacpazhang 于 2011-8-30 13:55 编辑

外资企业转内资经营期未超过十年,需要补相关享受税收优惠全部税款,当然这只是理论,目前的情况都是只补交企业所得税。
ipo的例子中既有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的,也有调整当期的,目前没什么定论。个人认为调整至当期,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做法更为妥当。



记得歌尔声学好像是调整到以前年度去了。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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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3: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1、外资在新税法实施前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外资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条的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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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laoban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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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0 14: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们的回复。chinacpazhang 解答得很详细,要先区分外资是否退出,再确认是否需要补。
不过我问题没写好,主要是想问除了所得税以外的税种。好像都没有怎么披露。歌尔声学是补缴了所得税和进口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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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5: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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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9-29 10: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外资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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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不必追溯调整,计入当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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