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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raymond80 于 2011-9-3 20:32 编辑
SEB收购苏泊尔,采用了3步:
1、以协议收购方式,取得控股股东和苏氏父子合计14.38%的股权;
2、苏泊尔对SEB定向增发4000万股。前两步完成后,SEB共持有苏泊尔30.24%的股权;
3、SEB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不低于4,860.51万股、不超过6,645.2万股。
疑问:苏泊尔对SEB定向增发4000万股后,SEB的持股比例为30.24%,已经超过了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的方式进行。那么,0.24%的部分是否需要向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如果不提交申请,是否应根据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全面要约?
我查过苏泊尔的公告,没发现他们提交了豁免申请啊。
非公开发行,应当属于一种广义的协议收购吧。
另外,如果一个投资者并未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一次性要约收购了35%,是否触发了全面要约义务?很多人认为触发了该项义务。但我查了《收购办法》,第二十四条说:通过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持股比例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并没有强制发出全面要约啊。请问:如果必须发出全面要约收购,那么依据是什么?根据哪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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