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207|回复: 3

西部鼓励类企业继续享受所得税税率优惠及高新优惠期满后再复核期间申报税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9-8 21: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期满再复核期间,由于尚未取得主管税局正式的审批文件,会计师应协同律师、保荐方共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条款,判断公司是否继续具有享受15%所得税的条件,在评估的基础上如判断继续获得税务主管机关审批无障碍的,可以先以15%企业所得税税率计提所得税费用,但是需要充分予以披露。
财税[2011]58号文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继续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20 收起 理由
chinacpazhang + 20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1-9-14 14: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这是哪个法律的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5: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oney198635 的帖子

内参,征询过证监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9-15 00: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这样判断吗?若保荐人根据上述的判断进行了估计,上市获批,下半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未通过,又引发至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达到20%以上的下滑,保荐人要约谈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6-23 04:35 , Processed in 0.197018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