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涉及三类主体:(1)境外公司(2)境外自然人(3)境内合伙企业。 对于这三类主体是否应当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所得税分别加以分析:
(1)境外公司
将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当于增加了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视为已向股东进行了利润分配。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国投资者从居民企业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际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外国投资者(非居民企业)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支付人是扣缴义务人。如果是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但在国内设立机构且所得与机构相关的话,还是适用25%税率。 注意:需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境外自然人 如果外国投资人为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境内合伙企业 境内合伙企业合伙人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