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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1142|回复: 4

关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全资或控股)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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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13: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threesun 于 2011-9-19 13:52 编辑

问题一:以分公司资产负债设立全资子公司,转入子公司的土地、房屋和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是否需按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和增值税?
或者是母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那么投入到子公司的资产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问题二:能否进行避税或者税收减免处理?能否依据国税【2009】59号文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发表于 2011-9-19 16: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见该贴,贴中已有描述   


             改制中税务问题自行整理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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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sun + 6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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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22: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下,2楼有些情况已经发生变化:
1. 增值税按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执行。
2.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参考2楼发帖。
3. 所得税,楼主的案例不是分立,也不是换取已有企业股权,故不能参考59号文,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就所得缴纳所得税。为了递延,可分两步操作,即首先设立公司,而后再以非货币资产增资。

点评

进一步补充,《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废止。  发表于 2012-10-17 15:41
营业税也做了变更,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  发表于 2012-10-17 15:08
版主的回复很到位。但“为了递延,可分两步操作,即首先设立公司,而后再以非货币资产增资”中,再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时可以递延是依据那个文件?  发表于 2011-9-2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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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3: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5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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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3 13: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恩。
应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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