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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空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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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5: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agic3268 的帖子

懂了,果然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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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20: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有个 疑问,这里发行人持保荐机构的超过7%不可以,没说如果持有保健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超过7%,可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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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22: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各位发言却是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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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22: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秋风 发表于 2008-10-26 00:56
我个人认为:新的保荐办法在该条为券商直投扫清法律障碍,但是7%*3\4=0.525%>5%,5%以上的股东拥有较大的权 ...

佩服,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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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09: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发25%的股份,也就是增发前的股份占75%,那样的话,不是除以3/4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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