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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653|回复: 4

[争议点讨论] 关于广发证券三个股东由于未参与定增而确认巨额收益的引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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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3: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发证券8月25日向10名特定对象发行4.526亿股股份,募集资金121.8亿元。公司前三大股东辽宁成大、吉林敖东、中山公用由于未参与本次定向增发,持股比例有所稀释。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函[2011]9号《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的通知》要求:“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辽宁成大确认了当期巨额收益近13亿元。由此,想到两个问题:
           1、广发这种情形如果原以权益法核算的股东股份被稀释后不再有重大影响,是否仍然应当视同处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照以上方法确认处置收益。
          2、如果换成券商直投业务,现在大部分会计政策是被投资单位在上市后,投资方的核算从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假设上市后不再对其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那在被投资单位上市后、股东方的股份稀释是否应当在会计处理视作处置股权投资、于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前确认巨额投资收益。

发表于 2011-9-26 13: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1-9-26 13:49 编辑

我的理解:
1、同意,如果是原为重大影响,后又因增资被稀释而丧失重大影响,不再符合权益法核算的要求的话,应当是视同权益法转成本法(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处理)。但是不同的是,由于该长期股权投资具有公允价值,因此我理解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更为合理。
2、如果原就是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是次增资稀释不视为股权处置,继续以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不确认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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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上市前是长期股权投资,上市后股份被衡释了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呢?  发表于 2011-9-26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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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4: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么理解,你看对不对:
1、如果被稀释后不具有重大影响,则公司应将长期股权投资转变为金融资产核算,一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被稀释前后公司持有的广发股份数是没有变化的,只需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广发股价进行账务处理,无需即时确认处置损益。

点评

不一定没有重大影响了就要转金融资产吧,要看是否可以可靠地获取公允价值,如果不是,还得保留在长期股权投资中。  发表于 2011-9-26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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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4: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1、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成本法核算其长投,上市后因不改变其控制权,仍以成本法核算;
2、参股股东且权益法核算的,上市后可以继续以权益法核算,此时根据《通知》确认投资收益;(好像德美化工出现了两个投资项目上市,记忆中是如此处理的)
3、参股股东且成本法核算的,上市后可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不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点评

同意上述总结,确认当期损益的情形适用稀释前后均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投。  发表于 2011-9-2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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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14: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omoandrew 的帖子

嗯。广发股价是能取得的。我只是针对你说的广发的事说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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