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yuanlei

判断题5道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0-23 20: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1、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答案:错,不包括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控股股东的情形;
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2、张某是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律师(从业已到8年),其2007年5月加盟某券商,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制度》,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该券商可以为张某申请合规负责人资格。()
答案:错;此题有歧义,其他条件具备是指哪些条件,例如是否已经从事证券业务5年以上,虽是2007年才加盟某券商,但是律师也有做证券业务的,其从业经历算不算?
依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九条  合规总监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熟悉证券业务,通晓证券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有关专业考试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
前款第(三)项所称专业考试,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3、特殊情况下,某上市公司可以连续4年被ST处理()
答案:对;蒙的

4、李某是证监会发审委现任委员,其配偶的弟弟的爱人在某拟上市公司担任总经理,李某应当回避()
答案:错。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5、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A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行为损害了公司股东B的利益,那么B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对;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懂、监、高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则股东应先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特殊情况下方能直接提起诉讼。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10-23 23: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曾经考过的大侠,类似于第4题这样的题会出吗?我觉得如果出了这样的题是很无聊的,因为从道理上说,此委员是应该回避的。还有个兜底条款“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10-24 13: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除3是对的,其余为错,5注意不是共益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10-24 21: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题有些钻牛角尖了。
第四题是绝对不会这样考的。因为就条文是不在范围,但实际操作就难说了。
除第一题(错)、第五题(错)有点实际作用外。
中间三题好象就考试而言有点不靠谱。
一家之言,笑过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8-3 15:57 , Processed in 0.264760 second(s), 2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