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问此处的增加或减少5%是在原来基础上增加或减少5%还是达到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5%倍数值,如原来持7%,是增持3%到10%就要披露还是?增持到12%,增加5%才需要披露?问了几个人理解都不一样,求问准确理解是什么,找一些上市公司公告也未有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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