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现实中,很多上市公司都有“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特别是借款给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使用,本质上也是违反了上述规定。但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时,一般都采取回避措施,只说公司编制的资金占用表真实、准确,却不发表意见说明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针对这一现象,大家如何看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