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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351|回复: 6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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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0: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问题: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就是关于收购报告书编制、报告和公告的规定。而三十条先说要参照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后又说“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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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1: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管理办法》四十七条规定的是协议收购的情形,根据我的理解,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部分,需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取得豁免的除外。例如,收购人拟协议收购40%,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协议收购30%,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以部分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剩余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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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1: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是协议收购本该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但是若改成要约方式收购,则无需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改为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走要约的程序,从而避免重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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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7: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3楼的观点,2楼的好像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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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8 19: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3楼
要约收购,就编要约收购报告书;如果豁免要约收购,就进行一般的收购,即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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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10: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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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16: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基本理解了。还需要仔细查看下要约收购书和收购报告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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