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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23: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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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15条公司连带责任的问题
此处涉及公司的转投资对象问题: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
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是公司法留的一道口子,就当前的立法现状看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此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依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法人可以投资各种类型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依此条 公司作为法人可以投资合伙企业既可为有限合伙人也可为无限合伙人,但以下五类法人组织不能为普通合伙人,只能为有限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依据以上规定中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不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外投资承担连带责任,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公司对外投资则既可为普通合伙人又可为有限合伙人.
理念很好理解 国有独资公司后面是国家利益,不能把国家利益拖入无底的深渊啊.上市公司同样涉及的股东人数太多啊,涉及面太广.
下面的两个问题有助于理解
A法人和自然人充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个人还债还到死为止,法人还债还到破产为止
B公司目前还有没有不能参与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类型呢? 个人合伙及合伙型联营.(因为法律仅仅规定了对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放了口子,注意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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