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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yrone1985

关于现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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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0: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疑惑中。将“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中的“应当”改为“可以”,更恰当些。理解证监会意图应该是:1、用非上市证券支付,"必须"提供现金;2、其他证券支付,自己看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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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2: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七条与三十六条应综合在一起分析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因此:
1、要约收购可以不提供现金选择权,此时应以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作为对价,并且全部要交出保管,其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不用保管、债券可交易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2、如果用于支付的证券不在交易所交易,则必须提供现金选择权。(此处的现金是否全额交出保管?)
3、如果是全面要约收购(以退市为目的,及未获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必须提供现金,不管是否提供证券,若提供证券,则该证券必须可转让。(可依法转让是否等同于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场外交易也是转让的一种形式,证券也可能存在不上市交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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