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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资产评估转增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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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4: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以资产评估转增资本公积后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做法,小弟知道这是一项瑕疵。请问这种做法违反了哪个法律的具体第几条规定?或者是违反了别的哪一个文件?请大家给出文件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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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0: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只会影响到业绩连续计算,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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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01: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会二字(1995)25号文件《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
    鉴于“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限制,实务中只有在改制的时候才可能进行资产账面价值重估,根据《首发办法》,证监会要求一旦根据评估进行了调账,那么必须运行3年。
    如果企业在股改前自行根据评估进行调账,则需要大股东以其他资产置换当年自行评估增值部分,并运行3年;或者干脆在股改时候以评估值调账,运行3年。
    总的解决思路就是运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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