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359|回复: 7

关于政府补贴的问题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0-17 19: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某客户就两事项获得了政府补贴:
1、改制的时候整体变更交的所得税退还到公司账上,有20%,大概400多万(如果直接退到个人就还好,可以假装不知道结果走的公司帐);

2、公司交的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差价款退了500多万到公司账户;

上述两个事项有市政府的政策文件、个人所得税有市里的专项批文

有三个问题:
1、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不披露?或者有没有案例巧妙披露的?

2、土地的返款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如何披露比较保险?
最佳答案
0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8 00: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回答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18 11: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确认的是,市政府是否有权利进行税收返还,土地款返还;一般都建议财政局以其他形式补贴;土地款的返还是否交税有规定的,地方税务局会有哪些免税的具体情况,税法里也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18 14: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改制的时候整体变更交的所得税退还到公司账上,有20%,大概400多万”这个是什么意思?是说股东缴的个人所得税到了公司账户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0-18 15: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返还不都是以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名义补贴的吗?
应该要纰漏,但披露时候隐约暗含以后不会有类似补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8 16: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omd 的帖子

当地政府没出文件,打款的银行进账单上直接写的土地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8 16: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qingwa2005 发表于 2011-10-18 14:38
“改制的时候整体变更交的所得税退还到公司账上,有20%,大概400多万”这个是什么意思?是说股东缴的个人所 ...

整体变更的时候,股东依法交了个人所得税,是公司代扣代缴的

然后镇政府退了部分税款,也是先退到公司账上,然后公司再退给股东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0-18 16: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通过各种名义和方式,对房地产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在实务操作中,对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取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可以直接冲减土地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冲减土地成本。

观点一:企业用取得的各种名义的土地返还冲减土地成本不妥当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章建良: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房地产企业收到的政府给予各种补贴或返还并不是土地出让金的折让,而是其他名目的财政返还。而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并已经取得了全额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所以,企业用取得的各种名义的土地返还冲减土地成本并不妥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显然,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返还款符合政府补助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构成存货..

观点二:政府返还款不能冲减土地使用权成本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樊剑英:笔者曾在中国税务报发表《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一文,从会计和税务的角度曾对此进行过分析。

一、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取得了全额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另外政府给予的返还从票据上来说并不是原票据的折让冲回,开具的多是其它名目的财政返还。所以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各种名义的土地返还款,应视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房地产企业由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等按照财政收支规定当然属于财政性资金。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为不征税收入,但并不是所有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都是不征税收入,还要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注意区分出当中的应纳税收入。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除此之外的其它财政性资金则都属于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文对此又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来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实际情况看房地产企业所取得的政府返还款是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只是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变相的协议出让的一种策略而已,所以此土地返还款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8-29 10:18 , Processed in 0.209096 second(s), 3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