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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私下购汇代垫外方出资(没有被处罚)
为完成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任务,在浦头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公司先后与巴拉圭人ANIBAL JOSE MOCCCHI、香港兴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长公司”)达成协议,将长青兽药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事实上,长青兽药两个外方投资者并没有真正出资,其投资款都是由公司代垫。公司为外方股东代垫投资款为公司以人民币向境内企业购买,这些企业因本身有出口业务,在公司向其支付人民币后,由其指示其境外客户将货款汇入长青兽药验资账户。 在账务处理上,公司付出相关款项时,会计记录为: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 截至至2005 年12 月31 日公司对ANIBAL JOSE MOCCCHI 和香港兴长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合计为648.38 万元。 2006 年8 月,公司收购ANIBAL JOSE MOCCCHI 和香港兴长有限公司所持长青兽药全部股权,在账务处理上直接冲销对其的其他应收款,会计记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其他应收款。 发行人律师认为: 为了向外方股东代垫出资,公司向非国家指定金融机构购买了外汇。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发布于1996 年,适应了当时我国的外汇情况。随着我国外汇储备持续高速增长,目前我国对外汇的管制已明显松动,实践中亦允许个人持有一定数量的外汇。在现实中对于违反外汇管理的买卖行为的处罚主要是针对以谋利为目的的外汇买卖行为,与发行人因为外方股东代垫出资而购买外汇的行为,无论在主观故意方面,还是社会影响方面,均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都市支局出具的说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长青兽药有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没有因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受到外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江都市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局出具书面证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长青兽药有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没有因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受到外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 条第二款之规定:“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对发行上市的实质性影响。 由上,亿诚认为,发行人上述购汇行为对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无实质性影响。 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为江苏长青兽药有限公司外方股东垫付出资事项不符合国家有关外资投资企业管理和外汇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也违背了国家鼓励引进外资的初衷。但鉴于: 第一,中外合资企业长青兽药的成立,以及历次股权转让,都得到有关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及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中外合资企业长青兽药成立及存续期间,实际没有享受国家有关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也不存在向外方股东分红情况; 第三,为规范投资行为,根据2006 年8 月8 日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及2006 年8 月31日江都市对外经济与贸易合作局批准,发行人收购长青兽药外方股东全部股权,并于2006年11 月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长青兽药变更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至此,发行人为长青兽药外方股东垫付出资款的不规范行为已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发行人因代长青兽药外方股东垫付出资需要,违规购汇的行为情节较轻,且发行人最近一次违规购汇行为发生在2005 年11 月。同时在实践中对于违反外汇管理的买卖行为的处罚主要是针对以谋利为目的的外汇买卖,发行人及长青兽药当时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最近36 个月内也未受到行政处罚; 第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都市支局出具说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长青兽药有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没有因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受到外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江都市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局出具书面证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长青兽药有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没有因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受到外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因此,保荐人确认:发行人代长青兽药外方股东垫付出资之违规事项不属于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 条第二款之规定:“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和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