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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90|回复: 6

公司法问题5: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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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00: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标红字部分,对非上市公司是不是也成立?谢谢
发表于 2008-11-10 03: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好象没有说,看章程怎么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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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05: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字面理解,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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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0: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公司法里的这一条是针对所有股份公司的,所以除了标红字部分,对非上市股份公司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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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11: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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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1: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这个问题确实需要在讨论,如自然人股东占非上市股份公司比例很高,如果想将股权向外转让,不能是公司的董监高,而且半年之内做过也不行,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啊,没有公司执行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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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3 01: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的还是比较仔细的。
我感觉也适用于非上市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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