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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913|回复: 3

[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达到需要披露的数额后,独立董事是否必须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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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6: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交所《上市规则》中规定:
10.2.7
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本规则9.14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    独立董事意见;
(五)    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这一条是否代表独立董事必须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发表于 2011-11-1 16: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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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9: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上市规则》,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都需要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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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1-7 00: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直很困惑下列两个文件的区别:
(三)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点评

大概第四条是独董不认可的意见,呵呵  发表于 2011-11-7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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