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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的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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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4: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公开发行,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判断:说明理由
发表于 2008-11-14 14: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公开一般是代销,但是如果发行对象都是前10名股东,发行人可以自行销售。未到拟发行量70%是指代销的情况。至于自销的发行失败,并没有明确说明,因此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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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4: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承销办法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证券法
第三十五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
未达到 拟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公开发行才有发行失败的定义,非公开发行的采用代销方式的销多少算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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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4: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laladuy 的帖子

感觉不对。。。

[ 本帖最后由 paipaipai 于 2008-11-14 14: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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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4: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
第三十五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
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承销办法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
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从中可以看出,公开发行的才有发行失败的说法,非公开发行采用代销的发多少算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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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4 15: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同意5#
再补一句:现实中有这样的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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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5: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错。
根据《证券法》第35条的规定,发行失败针对的承销方式是“代销”,针对的发行方式是“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只对配股发行失败进行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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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5: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好了,非公开我股东大会批准的发行数量为5000万股-10000万股。采用代销,结果只发了1000万股,没有到达下限,难道不算发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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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5: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发行相当失败,但不能算是证券法里的发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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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5: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觉得非公开发行(不涉及资产重组以资产认购)一般董事会决议为拟发行不少于XX股股票;
2、我理解 无论是非公开发行还是配股,其目的是向特别范围的对象(10人以下特别对象or原股东),若采用包销方式的话,发行失败的结果是承销商持有发行的股票,这与发行目的显然不符。所以我认为 这是非公开发行和配股采用代销(向原10名股东甚至可采用上市公司自行销售方式)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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