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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管理层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否是和子公司建立的,并且社保也是由子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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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2: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股东拥有A、B、C三个有限公司,为改制上市,考虑到B公司的优势,决定以B公司为上市主体,将A、C公司变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是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等管理层(均为A地人)的人事关系均是与A公司建立的,并且社保也是由A公司缴纳,现在B公司进入股份制改造阶段,问管理层的人事关系和社保关系需要转入B公司吗?还是继续保留在子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请问有什么法律法规加以支持的?先谢谢了!
发表于 2011-12-19 09: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搭车同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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