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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ych001

关于“住所”问题的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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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2: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xych001 发表于 2011-11-22 11:08
好主意!就准备据实承认了。如果反馈时被问到,就一口咬定“台湾”是中国境内,符合《公司法》要求,我看 ...

《公司法》在台湾适用么?!还是小心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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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5: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所以,某觉得要想在中国有住所,自然人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人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成立。
台湾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说法就歇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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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ch00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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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4 10: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还是据实描述为好。
作为补救措施,就是看能否让股份公司成立时的审批机关出个文,认可该情况。
不然,要是认真追究起来,还真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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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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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23: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 [失效]
颁布时间:1995-7-18 颁布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外籍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其住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处所。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就发生了不一致。这时经常居住地即视为住所。
所谓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解释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所谓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解释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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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正解  发表于 2012-3-2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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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情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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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1: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在公司有没有任职?有的话就搞会议资料、纳税证明等,作为其长期在国内管理企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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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 21: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户籍和国籍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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