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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PO小肥龙

关于公务员持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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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22: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不能过分机械化理解公务员不能作为非上市企业股东的要求。这部分股权,离婚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证监会再横也不至于教条化到是非不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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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大家都有好处,难为你也不至于跟自己的钱途过不去吧。所以还是要做本人工作,女人是感情动物,呵呵。建议请其将股权转让给非公务员身份的第三方,比如说母亲或女儿名下,通过协议约定受益权,同时前夫可考虑支付一定的额外补偿。

虽然法院判决导致公务员被动持有企业股权的情况,可以绕过公务员法、处分规定,但是证监会那边还是增加了对合规性的质疑,所以还是解决掉好一些。

别纠缠在法律条文上面,更别纠缠在诉讼上,谁都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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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5: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楼上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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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16: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都判给她了,那还有合法性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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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4-20 01:50: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三条 【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用公司法的这条有机会吗?

点评

法律适用性感觉似乎有问题,毕竟是离婚财产分割,适用婚姻法。同时感觉楼主陈述的是既成事实的行为,再追溯优先受让也不现实。 实在不行美男计嘛,纠结于法律行为你麻烦的,逼急了人家把钱送掉跟你死磕,那就真哭了  发表于 2012-4-22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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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6: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建议尽快辞去在企业的相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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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1: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wallwater 发表于 2011-12-1 18:25
《实施办法》(2011年5月发布施行)第11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2条第2项 ...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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