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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能否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将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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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5: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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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22: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质押

控股股东持有股权三年内任处于限制交易期,根据《物权法》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用于质押的股权必须是能够自由交易的股权,因而控股股东的股权三年内不得质押;如果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股权的股东发生股权质押,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该履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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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22: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彩虹精化是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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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00: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里说股权的出质以可转让为前提,控股股东三年不得转让是上市规则里的规定,不知道能否形成约束,登记结算公司如果认可这类证券的质押是不是就可以办理。可能实务操作和理论还是有差距。如果出题我还是选择不能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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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0: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如果是考试,选择不能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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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3: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08-018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9月24
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
通知,彩虹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000,000股质押给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用于其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4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彩虹集团已于2008年9月24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
从2008年9月24日至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
目前,彩虹集团共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4,060,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9.15%。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彩虹集团共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9,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34%。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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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4: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一年内不得转让,控股东限售股是限制其上市流通,不是禁止转让,故可以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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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9: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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