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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同一控制下换股合并不适用3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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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5: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德联集团吸收合并南海德联,属于同一控制下换股合并南海德联49%之少数股东权益,此等少数股东权益所对应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德联集团相应项目的比例均超过20%。但是结论是:
德联集团吸收合并南海德联前,南海德联即为德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重组主要是吸收合并少数股东权益,不适用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


为什么不适用3号意见的规定?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12-5 16: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应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来理解,适用意见第3号第三条提到:“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收购并未影响合并报表范围,因此对发行人资产、收入和利润总额未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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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6 09: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收购并未影响合并报表范围,但是对发行人资产、收入和利润总额还是产生影响的,因为合并数据要根据新的比例计算吧?斑竹

点评

对指标的影响反而不好理解了,因为收购少数股东相对论造成合并报表资产总额减少、少数股东权益减少,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变,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收购子公司盈利),实际上三项指标没有因收购增加的。  发表于 2011-12-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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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6 10: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这样看,收购少数股东权益是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了,跟发行人业务重组不相关。我倒是被迷惑了,看招股书里又是业务描述,又是比例计算,前面搞得热热闹闹的,后面来一个实际不相关,有点莫名其妙的。呵呵。

点评

收购少数股权,不视为是发生了合并,这么理解就清楚了。  发表于 2011-12-6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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