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hangping 于 2012-1-5 13:18 编辑
这个问题问的好,经典。 个人意见如下,供参考: 1、这种情况对融资影响不大;公司法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2、不过,会对将来上市时容易被关注的股本演变的合法性存在一定影响,会有瑕疵;根据公司法三十五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如果没有例外约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享有优先按比例增资的权利,除非该股东放弃;所以,股东找不到人,这一关不好过,没有经该股东增资或明确放弃权利,增资就存在瑕疵和隐患。 当然,这种瑕疵将来今后也是可以补救的,比如股东出现后进行追认,或者股权继承人(管理人)的追认。这种瑕疵万一被会里关注到,将来也可以解释的,存在合理性。 3、如果股东的确是失踪了,也可以由相关人向司法部门申请宣告失踪,其财产由相关人代管并行使权利。就看公司能不能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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