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400|回复: 3

[疑问求答] 出资的连带责任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9 10: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到另一问题,若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增资时,有的股东在规定期限里出资不足,增资时点时的其他股东要连带吗?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5 +5 收起 理由
changping + 5 + 5

查看全部评分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9 11: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用承担连带吧,设立时承担。如果增资也承担连带,那我炒股就承担的风险又多了一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9 20: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不错。个人不成熟的观点如下,供讨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股东认缴新增资本(认购新股),依照缴纳出资(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执行的规定即应包括公司法中缴纳出资的比例、种类及责任承担方式等规定。由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认缴新增资本(认购新股)的股东应相互承担连带出资的责任;但个人理解“股东认缴新增资本(认购新股)” 的股东应仅限于认缴增资、认购新股的股东,而不是增资时点的所有股东。


补充内容 (2012-1-15 21:36):
理解偏差,同意楼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0 11: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昨天不是已经答复了吗?
增资的时候不存在连带责任。只是相关董事、高管因未尽《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可以向增资时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偿。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四款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9-4 07:10 , Processed in 0.208465 second(s), 3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