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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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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23: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连同土地一并提供抵押担保,该担保是否有效?

[ 本帖最后由 511502 于 2008-12-11 23:07 编辑 ]
发表于 2008-12-11 23: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511502 的帖子

可以担保,即使乡镇企业的建筑物都可以作为抵押品。

但假如出现实现拍卖抵押物实现债权时,需补交价款,扣除该价款后作为代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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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1 23: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抵押人没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也就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还能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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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23: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511502 的帖子

出让划拨地本身就没使用权,但在该类土地上的房屋可以有房产证的,所以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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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1 23: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地方是房证地证合一,土地没办出让就没有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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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3: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0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8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2002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245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2]158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以及有关抵押效力认定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依据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办理。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本批复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对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外。
  此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年0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3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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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3: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发[2004]11号

颁布日期:20040323  实施日期:2004062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月15日发布了国土资发[2004]9号《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2004年3月23日
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200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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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5: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发[2004]11号 上看,无论土地是划拨还是出让转让,只要依法登记,均应认定抵押有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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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00: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划拨地也是有土地证的,上面的建筑物也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都是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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