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章 财务会计调查,对发行人披露的参股子公司,应获取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可见对参股子公司是否审计没有硬性要求,发行人可以根据自主决定;但是如果参股比例较高,发行人对参股公司有重大影响,即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子公司的的实现的利润会体现在发行人投资收益中,会影响发行人的利润数据,一般要经过审计,审计机构为避免麻烦一般和发行人审计机构一致,免得还要对其他所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复核,尤其是金额较大的时候;如果只是参股比例很低,即新准则下,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的投资,由于其影响较小,且不分红对发行人利润无影响,一般不进行审计。案例较多,楼主可自行找招股书看一下披露,提供一个案例:辰欣药业,对两个权益法核算的参股公司都进行了审计,对参股比例很低的参股企业,披露数据未经审计,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