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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收购管理办法第50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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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5: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0条要求提供法人收购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证明,那假如收购人确有此变化,就不能收购上市公司了?甚至不能达到编制详式权益报告书要求的20%~30%的持股比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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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6: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20%~30%不用按此规定,但如果收购后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就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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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17: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ohnlock 于 2012-2-21 17:19 编辑

请看博盈投资2011年的案例,我觉得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明显在最近两年内发生了变化嘛,难道夫妻之间转让默认被认可?
还有,收购办法17条(七)项要求是直接针对20%-30%,并不是非得附加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条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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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含一致行动人吧。夫妻不就是一致行动人么  发表于 2012-2-21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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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09: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意味着法人收购人不能成为超20%的第一大股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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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3: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条规定是证监会为了便于了解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换情况,两年内发生过变更也不影响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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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
需要证明,不是情况说明哦  发表于 2012-2-2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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