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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关于通过收购成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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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01: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购人已持有上市公司B股权33%,通过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最后持股比例达到57%,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判断:
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为:新增的24%的股权。
这种说法对不对呢?是新增的24%的股份还是全部57%的股份呢?
发表于 2012-3-4 15: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部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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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5: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nben 于 2012-3-4 15:33 编辑

新增的24%的股权。
依据: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7号 )规定:“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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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6: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
该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现在是3月4日

补充内容 (2012-3-6 17:58):
哼哼 那是

点评

你太幽默了。。。。。  发表于 2012-3-5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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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16: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3月15日之后就是仅针对新增的24%的股份锁定三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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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7: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benben 发表于 2012-3-4 15:33
新增的24%的股权。
依据: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中国证 ...

管理办法中说的是“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题干中,本来就超过了30%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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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22: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应该看承诺内容,全锁定当然可以,如果仅锁定新股也应可以免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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