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三)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这里的理解是,上市公司和外国战略投资者要在股东大会通过后才签合同。
但同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又规定: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这里的理解是,上市公司和外国战略投资者在董事会召开当日或前一日就要签合同。
那么,这个合同到底该什么时候签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