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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比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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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2: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4)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5)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

2、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这不是矛盾么?到底是30%还是40%?请赐教~~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23: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请大家赐教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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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00: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个文比第一个文后出,应该以第二个文为准。
说句老实话,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规定总体比较凌乱,前后有所矛盾,且实践中如何执行存在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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