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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housechy

[争议点讨论] 一个要约收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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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11: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

我理解不履行报告和公告同申请豁免是两件事情,没什么矛盾的,只是法规编得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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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12: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证监会要求的全面信息披露

证监会目前倡导的就是全面信息披露,不管你主动还是被动,只要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只要是可能,就得披露,就得履行必要的程序。
鉴于lz所说的这种情形,证监会不会难为你,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再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其实也不难。再说,成为公众公司的主要股东,也得对上市公司负责,对其他中小股东负责。这就是证监会目前的监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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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4 15: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实务的角度讲,我认同13#的观点。这个股东应该在上市公司回购过程中,在达到信息披露时点(上市公司会定期披露已回购情况)时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报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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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16: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词"被动"超过披露比例,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豁免.
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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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0: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该等股东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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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1: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需要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我的理解上市公司收购要么出具要约收购报告,要么是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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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1: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法规没看好,去看看股份回购的办法吧。如果是公开式的回购,比如要约回购和集合竞价回购,导致持股比例高于30%是不用履行要约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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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22: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o0jose 发表于 2013-11-27 20:47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超过该 ...

顶15楼,应该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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