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定义不要做泛滥型误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不知楼主所指的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否在上述范围内?
2.帖子原话“目前国有产权的转让,转让价格或者以审计值或者以评估值为基准。除非评估值低于账面值,否则行不通”,是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或挂牌寡的角度来说,不知道楼主是怎么理解的?
3.国有产权转让,
挂牌的话,交易价格依据3号令,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协议转让的话,参照《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二、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