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拟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全部自然人发起,其中选1个人做GP,其余为LP。请教问题如下:
1、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GP,LP个税奖励,目前哪个地区最为优惠?某些地区对LP为16%,还有更优惠的吗?能持续多久?
2、其中的GP能以劳务出资吗?新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GP不能以劳务出资。
3、所有收益能按照合伙人协议全部分给部分合伙人吗?新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不可以。
4、合伙协议中的收益比例有最低规定吗?考虑到其中的GP(准备让其当最苦逼角色,哈哈)按照5%-35%缴税,那就约定给他最低分红比例甚至不分红给他,可以吗?有相关的规定吗?------目前了解的分红比例一般是GP按照20%分,其余LP按照出资比例分。
5、对于GP应缴纳的个税,有否更细致的分类?如:(a)管理劳动的收入按照个体经营者税率收(5%-35%);(b)如对其分红,则分红收入按照跟LP等类似的20%收?
6、有否可以借鉴的案例?特别是GP、LP收益比例设计这块的(主要是想少交点税)?
另:A、合伙人是法人情况下(GP),其分红缴纳所得税是由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吗?代扣代缴之后分给法人合伙人之后,在法人合伙人公司的税务(企业所得税、及持股人的个税)缴纳如何操作?
B、传说最近要出文规范有限合伙企业税收这块细则,具体会设计到什么内容?对目前的LP个税会有什么影响?会是全国性的吗?
期待高人指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