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管新规规定: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第二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2、从以上两类杠杆看,都是资管内部的运作杠杆控制问题,基本不涉及外部融资杠杆,因为这是属于商业经营问题,不属于政府管理范围,所以并未限制融资杠杆。
3、无论有无资管新规,新的资管规定下,如何保持或者提高融资的高杠杆,始终是投资机构和个人融资时优先考虑的问题。通常高杠杆的融资目的的实现,是靠政策和故事是否能够打动投资者来赢得的。
4、融资杠杆与靠高杠杆盈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解决融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盈利问题,因此,严格来说,在市场经济中,主要要解决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比如:A股发行市盈率23倍杠杆,对上市公司来说,这仅仅实现了高杠杆的融资目的,并未实现高杠杆的盈利目的;对股民来说,实现了高杠杆盈利的目的。高杠杆的盈利通常是靠实实在在的经营来获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