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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299|回复: 3

[疑问求答] 两个关于可交换公司债法规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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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0: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实行规定》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及国有控股。。。》,第一个法规,和第二个法规的国有股东发债部分,这两个法规有神马区别吗?为何要分开制定?(不接受因为制定机构不同的说法。。。)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看到一个题目,选项C,如果考虑第二个法规,肯定是错的,但是大家都无视这个,所以有点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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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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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23: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A、净资产
B、违法未规定
D、上限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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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23: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D项上限是8.5*3.1*0.7=18.445吧,是这样算的吗?难道不是?
对于C项,按第一条法规没错。按第二条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三、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错了。
题目应该没有特指国有股东吧,所以应该适用第一条吧

点评

总股本是8.5亿,没说股东拟以多少股票用于发行交换债券  发表于 2012-7-30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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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1: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考题?还是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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