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三类股东的问题,证监会有过几次回复,逐渐成型。
1.并购重组过程中
2017年9月,《26号准则——重大资产重组》明确了“三类股东”作为并购交易对手的穿透披露标准,即“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交易完成后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还应当披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等变动情况;交易对方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比照对合伙企业的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2.IPO过程中
(1)2017年12月29日,证监会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32号建议的答复》,涉及“三类股东”的三板企业IPO申请受理不设置差别性政策。
(2)2018年1月12日,证监会又通过答记者问的方式发布了监管政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要求三类股东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对于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三类股东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3)2018年6月最新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非财务问题的第25问又对“三类股东”做了详细规定。在1月份答记者问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特别要求对于拟上市公司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建议在政策执行初期,暂不允许其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待上述政策试行一段时间以后,视实施情况再决定是否适用于存在“三类股东”的非新三板拟上市公司。
因此对于楼主提的问题,要分别对待,下附案例公司,请结合对照。
相关案例
1.新政前:(1)金域医学:三级股东有资管计划(工商登记为其管理人招商财富);
(2)长川科技:三级股东有契约型基金(工商登记为其管理人天堂硅谷);
(3)碳元科技:三级股东有资管计划(工商登记为其管理人招商财富);
(4)海辰药业:二级股东有资管计划(工商登记为其管理人招商财富);
(5)常熟汽饰:三级股东有资管计划(工商登记为其管理人招商财富);
(6) 中原证券:一级股东有契约型基金(工商登记为渤海基金);
(7)北京银行:一级股东有信托计划(工商登记为外贸信托公司)。
2.新政后:(1)文灿股份:6名股东属于资产管理计划、4名股东属于契约型私募基金
(2)芯能科技:2名股东属于契约型私募基金
(3)海容冷链
(4)捷昌驱动3.并购重组案例:(1)新潮能源:6名投资者包含结构化安排的有限合伙企业,且部分还存在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
(2)太阳鸟:契约型基金和资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