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653|回复: 2

[疑问求答] 新的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是否存在矛盾?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26 20: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ellytva 于 2012-5-26 20:43 编辑

(1)新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在第九条写道:
第九条 主承销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又在第十五条写道: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当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3)在第十六条写道:
第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那既然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公开,不就是给询价对象和公众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了,跟第十五条矛盾了吗?而且也提供了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了,跟第十六条矛盾了吗?还是我的理解有误?恳请高人指点!
发表于 2012-5-28 14: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后面还有一句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算是个解释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11 11: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个矛盾,发文件的家伙没有我们想的深刻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9-14 00:58 , Processed in 0.267130 second(s), 2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