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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回拨股份数的计算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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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15: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网下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网下中签率为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4倍以上的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这上面说的“本次发售股份”是否包括老股转让的股份在内作为计算基数呢?
法规前面解释了“本次发行”是包括发行新股和老股转让的,但是这里用了“本次发售股份”,是不是计算口径不一样?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5-30 09: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25条里,计算网下发行比例的50%上限用的基数就是发行新股和转让老股之和,按回拨的原理,这里的基数应与25条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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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1: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下中签率为网上中签率的2至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4倍以上的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谁能解释一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没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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