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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enny005

[疑问求答] 同一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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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6: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构成关联关系,与是否按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是两个问题。

独立董事也是公司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单从定义来看,独立董事任职的两个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但是否作为关联方或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根据查阅的部分A股半年度报告,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

1.作为关联方或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如:《康耐特(300061)2015年年度报告》、《索菲亚(002572)2016年半年度报告》。

2.不作为关联方或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的较多,如:《坚瑞消防(300116)2015年年度报告》、《信息发展(300469)2015年年度报告》、《长青集团(002616)2015年年度报告》、《天翔环境(300362)2015年年度报告》。

结论:倘若独立董事任职的其他企业与本企业之间无业务往来,可以不作为关联交易或关联方进行披露,如果存在业务往来,谨慎起见,最好将其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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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6-8-14 13: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2012年考过这个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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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9 17: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和尚 发表于 2012-6-25 20:58
求关于豁免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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