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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新承销办法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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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6: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avietsuy 于 2012-7-10 16:51 编辑

新承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证券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48条规定仅对于首发的,需要律师对战投、询价对象、配售行为进行见证。第50条对于需要律师见证的范围是公开发行证券,也就是不限于首发。第51条要求对非公开发行也要进行见证。
那不就是说对于所有证券发行都需要律师见证么?这么理解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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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o + 3
oshistone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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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6: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证券发行都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发表意见的事项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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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1 09: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raymond80 发表于 2012-7-10 16:59
所有证券发行都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发表意见的事项是不同的。

能否详细解答一下,我只做过首发,所以对别的情况下的律师意见书不太了解。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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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22: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个是新承销办法修改之处。以前是只有公开中的ipo提供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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