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avietsuy 于 2012-7-10 16:51 编辑
新承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证券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48条规定仅对于首发的,需要律师对战投、询价对象、配售行为进行见证。第50条对于需要律师见证的范围是公开发行证券,也就是不限于首发。第51条要求对非公开发行也要进行见证。 那不就是说对于所有证券发行都需要律师见证么?这么理解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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