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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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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2 23: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如果不分别符合上市条件该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12-7-22 23: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法第三十一条“认股权证上市交易的,...”,可以理解为认股权证是可以不上市交易的,但结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的上市条件是放在一起的。
很抓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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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06: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2 金币

其实不用纠结,这段话就说明了两个问题:
1、如果要上市,债券部分和权证部分分别上市,拥有独立交易代码,只要符合条件即可
2、债券和权证上市地点与其基础证券(即股票)的上市地点必须一致

点评

对的。不过,权证这种产品已经停掉,深究没啥意义。  发表于 2012-7-2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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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5 收起 理由
fesson + 5 讲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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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06: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2 金币

不知道我的解答如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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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3 09: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shenjinglong 发表于 2012-7-23 06:34
不知道我的解答如否满意,

谢谢,扣的比较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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