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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bigben

[模拟出题] IPO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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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01: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yjhwhr 发表于 2012-11-18 00:28
深交所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规范指引  均规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能担任董事。 ...

我今天也刚发现了这点矛盾,哎,真不知道怎么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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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02: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fishsken 发表于 2012-11-18 01:02
我今天也刚发现了这点矛盾,哎,真不知道怎么选好~

我认为首发管理办法优先,理由如下:

1、交易所的立法本意是,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能被提名担任董监高,但并没有说受到公开谴责后,董监高需辞职;
2、交易所只能管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IPO之前,交易所是管不了的,那么拟上市公司提名高管不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约束,受谴责的高管没理由不能做高管;
3、既然受谴责的高管已经成为了高管,那么上市之后自然也没有理由被辞退,因为上市公司的高管并不因为受谴责而需要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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