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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为保障房建设的主体是否被认定为为房地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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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0 14: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佬,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保障房、商品房、商业地产,主要是保障房建设,最近两年保障房收入占营收比例90%以上。发行人拟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想请教下发行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房地产企业,适用上交所《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的相关规定?同样的案例有哪些?
在此先谢谢给位大佬啦!

发表于 2020-8-20 10: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依稀记得,对主要从事“保障性住宅地产”的发行人,原则上无需按照《分类监管的函》进行监管分类,但仍应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相关要求,以及《分类监管的函》规定的募集资金监管和承销机构核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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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15: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私募的话,不适用。公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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